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刑事裁判要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刑事裁定參照)。是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若檢察官非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該法院既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俊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3年6月4日以103年度簡字第8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於103年6月24日確定,而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後,經本院103年4月29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9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受刑人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經該院於103年8月14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在卷可參。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而非本院,依前開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方屬適法,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09.14或15│102.12.1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734號│43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062號│103年度簡字第8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2.23│103.06.04│├───┼────┼────────────┼────────────┤││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062號│103年度簡字第856號││判決├────┼────────────┼────────────┤││判決│103.01.23│103.06.24│││確定日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34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102.01.27②102.02.09│102.05.01│││③102.01.05④102.02.08││││⑤102.01.12⑥102.01.23││││⑦102.01.24⑧102.02.01││││⑨102.02.08⑩102.02.09││││⑪102.02.16⑫102.02.06││││⑬102.01.06⑭102.01.08││││⑮102.01.10⑯102.01.24││││⑰102.02.09⑱102.04.13││││⑲102.01.05⑳102.01.09││││㉑102.01.15㉒102.01.23││││㉓102.02.06㉔102.02.08││││㉕102.02.10㉖102.02.19││││㉗102.04.11㉘102.01.05││││㉙102.01.10㉚102.01.17││││㉛102.01.18㉜102.02.03││││㉝102.02.08㉞102.02.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03│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03││年度案號│1號│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4.29│103.04.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判決├────┼────────────┼────────────┤││判決│103.08.14│103.08.14│││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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