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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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9月3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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