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9號原告丁○
乙○○丙○○甲○○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583號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審理時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該案業經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4紙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