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