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由,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