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及含有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叁個(總毛重零點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02公克)、殘渣袋3個(總毛重0.94公克),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陳錦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之物品,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12月8日以88年度戒毒偵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
1包、殘渣袋3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實含有或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87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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