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76號
原告 黃沛渝
被告 趙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回
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
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
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
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
法第70條規定甚詳。
二、查,兩造被繼承人 陳金花 死亡前設籍於花蓮縣○里鎮○○○街0○0號,此有被繼承人陳金花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在卷為憑,又觀諸原告所提出之陳金花遺產明細表,其名下不動產包含3筆土地、1筆房屋均係位於花蓮縣玉里鎮,足見主要遺產所在地乃位於花蓮縣。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