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

聲請人 薛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發行公司「台灣奈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桃園市中壢區,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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