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6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陶紀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張育甄 告訴被告陶紀婷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在新竹市○○路000000號燈桿南側因車禍所犯之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