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5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中志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中志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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