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11號原告 吳見智 被告 張雅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王儷評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