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抗告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9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不服本院94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4年12月20日裁定駁回上訴,卻又對此裁定此部分提起抗告,自非法之所許,此部分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