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957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1,78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剔除分配表所示4項債權原本總額為16,256,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88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1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