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審再易字第十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徵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