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岳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岳蓉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雙方於本院成立調解,且經被告履行調解內容後,據告訴人 魏美玲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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