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連雅萍 即基隆市私立向日葵語文才藝短期補習班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向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訴外人)辦理汽車分期貸款,並言明按期繳納
價金,並簽發本票做為擔保,嗣因逾期未繳,經債權人行使
票據權利,取得執行名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
3889債權憑證)在案;俟後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將本件對債務人等之一切權利讓與予聲
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凡此有債權讓與證明
書乙件內容可稽,並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與債務人,通知讓
與情事。惟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函亦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
達而遭退件。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郵遞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通知,
經「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
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債權移轉通知函暨退回
郵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
查發現相對人並未依址居住,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
函回覆內容,在卷可稽。從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件:
連雅萍即基隆市私立向日葵語文才藝短期補習班君/公司(主債
務人暨其連帶保證人、票據債務人、繼承人):
主債務人連雅萍即基隆市私立向日葵語文才藝短期補習班原與福
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灣公司」)間之汽車分期(附
條件買賣/動產抵押)貸款尚未清償,上開本金(或保證債務)
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等(以下合
稱「貸款債權」),福灣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已出售並轉
讓予買受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寰辰公司」)
,玆以本函通知台端/貴公司前開債權讓與情事。
為確保台端/貴公司之權益,任何與貸款債權有關之通知及查詢
,應對寰辰公司為之。
寰辰公司之聯絡資料如下:
地址:台北市○○區○○路○○○號3樓,
電話:00-00000000,分機:622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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