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小字第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江至欣
被 告 李仁 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鹽水區河南里?頭巷68號,有被
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