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林煒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益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