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林煒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益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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