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31號
原   告  吳致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