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794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795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蔡政龍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9年11月25日及100年11月3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發查字第一六六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蔡政龍(下稱異議人)陳稱其遭人冒用身份購買系爭機車, 嗣復 於99年8月19日因酒後違規駕車及拒絕酒測,而該冒名之人涉嫌刑事犯罪部分,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發查字第166號案件處理中。從而,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及第35條第4項規定,涉及其是否確實遭人冒用身份犯罪,爰諭知在上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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