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燿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招幸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0,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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