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所訂立之營業小客車租賃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
:「本合約如有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一份足憑,是兩造間就本件返
還牌照事件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