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914號
原 告 360度大自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