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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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81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民
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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