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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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87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吳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臺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80)莊登字第12866號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伍拾陸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李均傳 (原名 李金傳 )前因向被告分期付款購買汽車1部,應被告之要求必須提供房保,乃由原告於民國85年5月10日提供所有如附表所示建號5050、門牌號碼台北縣○○鄉○○○街○巷○號2樓之2房屋及其坐落台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萬分之一一九,為被告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60,000元、存續期間自80年5月10日起至83年4月10日止之抵押權。 李均傳業 依約定於期間內繳納分期付款完成,並取得車輛原始資料,該車輛亦已轉賣他人,但因未留意上開房保設定情事,致迄未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簿謄本1紙為證,並據證人李均傳到場證述「這件事已事隔多年,我已不清楚,但車款我已繳清,當時是用我姐姐的房地作擔保,當時買多少錢我已忘記了,因為這些年我已經換了六、七部車子,原先的車子也已經轉手了。」等語明確(本院9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抵押權登記事件卷宗查證無訛,並有臺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95年8月2日北縣莊地登字第0950012491號函附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或答辯,堪信為真實。
三、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若依債之本旨向債權人清償完畢,其債之關係應即消滅,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亦應同時消滅而不存在。又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就特定之法律關係於一定之存續期間內所產生之不特定債務,而於最高限額內就該不特定債務為擔保之抵押權。依實務見解,雖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存續期限內,縱無所擔保之債務存在,亦不因上開民法第307條之規定而歸於消滅。但若於存續期限屆滿之後,已無任何之擔保債務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應隨之消滅。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既已清償完畢,且系爭本金最高限額560,000元之抵押權之存續期限亦早於83年4月10日屆滿,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而不存在。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而不存在,卻仍設定登記,有如前述,原告既係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自係妨害原告之所有權,從而,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心┌─────────────────────────────────────────────────────────────┐│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台北縣○○○鄉○○○段││52-2│建│││1,920│119/10000││└─┴───┴────┴────┴────┴────────┴─┴──┴──┴──────┴─────────┴──────┘┌──────────────────────────────────────────────┐│附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543│臺北縣林口鄉麗│臺北縣林口鄉國│鋼筋混凝土造│第2層:70.58│陽台9.19│全部│││││園二街1巷5號│宅段52-2地號│7層樓房││││││││2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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