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丙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時間分別所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皆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該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