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銀元貳仟貳佰伍拾元即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月間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80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36號)案件判處罰金銀元4,5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