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0年11月19日犯過失致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過失致死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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