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13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家訴字第313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