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制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7月8日犯強制罪,經本院以95年度花簡字第751號、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偵查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47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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