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間某日起至95年2月22日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19號(偵查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5號、第156號及95年度毒偵字第206號併案審理),判處有期徒刑8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