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2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10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184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