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黃敬欣 代理人 陳俊良 被告 陳增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爭房地(權利範圍2分之1)之價值,前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經鑑定為新臺幣(下同)3,383,200元,嗣由原告以2,719,999元拍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原告拍定取得之價格,核定為2,719,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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