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 白筱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1、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10億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2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係法人者,其營業所住址、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應記載之;且應記載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請求損害賠償110億元之項目及相關單據等資料,再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原告在起訴狀上漏未記載上開資料,請提出供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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