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72號聲請人 林浩源 上列聲請人因金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9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10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