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傑
彭育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