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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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9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一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