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養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養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
居○○縣○○市○○○○街000號(指定送達)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00年0月00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養父乙○○於民國00年0月0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聲請人並未繼承收養人之遺產,此則有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結果、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2年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3頁)。是本院審酌以上調查結果,認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故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昀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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