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東華大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91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18,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禹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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