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彬
蘇珉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001號、111年度偵字第19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張仁彬、蘇珉儀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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