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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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3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准予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聲請人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考量案件之審理期日已終結,但被告審理中經傳居不到,發佈通緝始緝獲,故仍有逃亡之可能,准予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