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2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9年1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鈴玉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2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9年1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