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債權人 蔡若蓁 債務人泓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債務人 林婉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泓崴營造有限公司、林婉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25,000元,及其中㈠1,15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1,200,000元自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㈢1,220,000元自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㈣1,055,000元自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㈤700,000元自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本件督促程序費用383元由債務人泓崴營造有限公司、林婉麗連帶負擔。
二、債務人林婉麗應向債權人新臺幣1,620,000元,及其中㈠1,120,000元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500,000元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本件督促程序費用117元由債務人泓崴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