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曉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八六號),經訊問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宜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李曉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起至同年六月間,期間所為多次業務侵占行為,時間相近,且均係利用其為社區住戶收取、保管費用之機會,將所收取款項侵占入己,係基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相近之時日內,以犯罪手法相同之數個舉動,接續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受雇擔任總幹事,未能克盡職責,竟藉職務之便,將收取之相關費用侵占入己,侵害上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財產法益,法治觀念偏差,且侵占之金額非微,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業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告訴代理人於本院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情(本院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一│自管委會收取之99年5月份電費│27,440元│├──┼────────────────┼────────┤│二│自管委會收取之99年5月份水費│589元│├──┼────────────────┼────────┤│三│自管委會收取之99年5月份電話費│1,730元│├──┼────────────────┼────────┤│四│自管委會收取之99年5月份垃圾清運│3,500元│││費││├──┼────────────────┼────────┤│五│自管委會收取之擴充監控設備硬碟工│11,000元│││程費││├──┼────────────────┼────────┤│六│自管委會收取之社區110號1樓住戶管│58,836元│││理費預付款││├──┼────────────────┼────────┤│七│自社區110號3樓住戶收取之管理費│22,584元│├──┼────────────────┼────────┤│八│自社區106號1樓住戶收取之管理費│20,613元│├──┼────────────────┼────────┤│九│自社區98號4樓住戶收取之管理費│10,353元│├──┼────────────────┼────────┤│十│自管委會收取游泳券10張後轉售款項│6,000元│├──┼────────────────┼────────┤│十一│自社區96號5樓住戶收取之機車清潔│700元│││管理費││├──┼────────────────┼────────┤│十二│自社區88號1樓及96號1樓住戶收取之│3,900元│││裝潢清潔費││├──┼────────────────┼────────┤│十三│代社區98號4樓住戶出租停車位所收│15,000元│││取之租金││├──┼────────────────┼────────┤│十四│自社區98號4樓住戶收取之採光罩工│48,000元│││程款││├──┴────────────────┴────────┤│共計:230,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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