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7號抗告人 劉素秋 即原告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以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3月30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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