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52號上訴人有限責任台灣區居家服務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秋燕 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55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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