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李自強 被告 莊東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陳苑文法官張瓊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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