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周易璟 訴訟代理人 陳木 律師被告 鄭朝雄 上列被告鄭朝雄因過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薛嘉珩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