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405號債權人陳進行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湞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新台幣壹萬捌仟元之聲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租屋契約自動失效日起至完全搬出無損還屋日止,按日加倍所計租金」,核屬對將來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為請求,該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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