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庚○○
被   告 己○○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為: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王冬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